女职工30天生育奖励假 1 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2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不主动申请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浙江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病历和出院小结;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3 产假天数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ZF令第355号),产假天数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4 生育医疗费补偿标准 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费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生育补偿顺产的为25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生产的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补偿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生育补偿为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