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友@沫熏儿 介绍,她是云南昆明人,在江西上的大学,23岁,大学刚毕业一年不到,在一家公司做财务,刚毕业工资不高,三千五左右,爸爸妈妈都在云南,属于事业单位,妈妈已经退休,爸爸还有一年退休,家庭条件一般,在昆明郊区有一套50平米的小房子(不值钱),云南市区有一套120平米的房子,家里就她一个女儿。 男朋友今年29岁,研究生毕业,现在工作三年多,在事业单位,收入不错,工作也很稳定,男朋友人挺好的,人善良也本分,对她也挺好,他是家里的大哥,还有一个弟弟和妹妹,都已经结婚了,他的爸爸妈妈都是农民,比较朴实善良的那一种。
“以前谈恋爱的时候,我们也聊过,我说如果以后结婚了一起还D-款,房子要加上我的名字,当时他也表示同意。可前段时间提起这件事的时候,男朋友不乐意了,他觉得他婚前买的房子,为什么要加我名字,而且这房子他妈妈也出了钱的,他认为不应该加上我的名字…… 对此,@沫熏儿 感到委屈,提出加名字一来是有安全感,能在陌生的城市有自己的家,二来也是能有一个保障,毕竟结婚也是人生大事,总不能远嫁还倒贴。 但男友却觉得她太现实,太计较这些。他觉得自己买的房子,莫名其妙分我一半很吃亏,于是我们最近因为这个事情闹了不愉快,后来在我的坚持下他妥协了,却很不情愿,我也感觉好累,加名并不是图他的房子,而且他的态度也让我寒心,想过分手,我该怎么办?
@馬踏飛鴻丶:你说你男朋友是老实人?但是他这种做法不老实啊,真正的老实人都是愿意为心爱的人付出一切的,哪怕被坑也无怨无悔。 @太傅大人11:多大点事,又不是几千万的房子都这样了。我谈恋爱才一年,连结婚都还没谈,买房直接带着女朋友一起去看,完了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
@海棠r无香:姑娘问问自己,两人如果对换一下位置,你愿意吗
@顽皮小羊爱洗澡:看了原帖,男友很努力也很上进,对楼主也很好。仅仅加名字这个问题来看,房子凝聚了男友一家人的积蓄,男友或许是考虑到父母难以接受的原因,才不加名字。
@Q_for_Queen:工作这几年应该也有一定的积蓄了,可以自己买一套。我跟我老公也因为钱的事情争吵过,但其实在感情面前,金钱都是小事,只要一起奋斗,过不了几年你们就会买新房子了,到时候就可以名正言顺把名字加上去。 @ W_alle:既然是男方出的首付,加不加名字没什么多大意思,万一以后离婚了你也分不到一半房子,只能分到你还D的那部分钱。但是,但是,既然都这样了,男方还不肯加名字,不分手留着过年??! @东风放飞的纸鸢:你男朋友虽妥协了给你加名,但终究是不情愿,强扭的瓜不甜。房子加名为你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可是你们以后或许仍会为此事吵架,精神层次的保障就少了。
一方父母出首付,提前买了婚房,只写了自己孩子的名字。婚后,小两口一起还房D。现实中,这样的情况也很多见。这种情况下,相对而言,对没有写名字的一方是不太有利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D-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D,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1、房子归房屋权属证书上有名字的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D-款其个人债务。
2、另一方可以主张婚后支付的D-款本息可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3、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由于房市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这一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得到保障。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D-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有个特殊情况,如果购房后“准夫妻”没结婚而是分手,那么房子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D-款为双方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这一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写谁的名字是个问题。是写父母的名字,孩子一个人的名字,还是孩子和恋人的名字?
律师说,现实中碰到最多的情况是,男方父母提前给儿子买了婚房,只写了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婚前,准儿媳强烈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 “来咨询这个问题的客户很多,男方的父母也很为难。加名字,有风险;不加吧,怕影响小俩口的感情。”律师说,因为不同意给准儿媳加名字,而导致小两口感情破裂而分手的也不在少数,很是遗憾。
遵循一个原则,谁出钱写谁的名字。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尤其又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写父母的名字最好,这是最能保障出资人权益的。不写父母名字,尽量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如果登记在小情侣名下,双方离婚,该房产由两人共同分割。如果是共同持有则均分,如果按份额持有则按份额分割。
小情侣有了结婚意向,婚前双方一起出首付买了房子,婚后在一起还D-款。
这种情况下,署名上没有争议,往往都署两个人的名字。 情到浓时,一起甜甜蜜蜜买婚房是件开心的事,但往往会忽略一个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婚前共同买房,但因为没有相关协议规定,日后离婚时引发诸多纠纷的情况很常见。
在协议中,应该写明该房产的基本信息(面积、位置等),确认购房款的来源、各自出资、对房产享有的比例。 书面的协议,载明客观事实和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也可避免日后的更严重的纠纷。
现实中,婚前买房的出资方式、署名方式非常复杂,远不止上述几种情况。有售楼处工作人员说,有碰到双方父母、小情侣共同出首付买房的,因为署名问题也有过不少尴尬。最后,购房合同上写了双方父母及各自子女共6个人的名字。
那有没有一些基本原则可以遵循,来保障出资方的利益呢?
1、遵循谁出钱写谁的名字原则,这能最大程度保障出资方的利益。 4、感情基础不牢固,不要以共同名义买房。如果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不要以共同名义买房。买房具有特殊性,牵涉到不动产交易和产权登记。未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尴尬和矛盾,要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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