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加大 人才引进力度,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湖州市新型城市化率,根据国务院、省ZF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及《浙江省人民ZF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湖州市户口迁移政策作如下规定: 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其中整户迁往城镇社区的,原同户人员可随同迁移落户。
(二)引进人才。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或者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高层次人才,本市、县区ZF或者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紧缺急需技能的人员,可以在当地落户。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大专(含职业院校)以上学历的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先落户再就业。
(三)突出贡献人员。被县区以上人民ZF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新居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获得荣誉后的五年内,可以在当地落户。
(四)工作调动、录用及企业聘用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以及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五)投资兴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购买商铺的人员,可以在当地落户。
(六)亲属投靠。 1、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老年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在城镇社区范围内,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不受年龄及婚姻状况限制。 2、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申请时也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生活基础在婚前户口所在地的,可以迁回婚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七)其他人员。 1、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人员。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职高、技校、成人中专等),生活基础在原户口所在地行政村,且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过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行政村落户。
2、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属户内,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3、大中专毕业生(除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定居落户,按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二)至(五)项人员申请落户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落户时,迁移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社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户内落户,或者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时,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对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除按规定暂缓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当场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附则: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或拥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权的住房。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各县区ZF、管委会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定户口迁移控制区域,也不得设置其他户口迁移前置条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原《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湖政办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本省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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