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微信视频在全县网吧业主群里引起了网吧业主们的热烈讨论。 这段视频也引起了群里的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和情指联勤中心民警的注意。
3月31日上午8时,一身着深红色皮衣的男子到县前西街某网吧前台登记开卡上网,但说身份证没带,收银员表示没有身份证不可以登记开卡,于是该男子就去柜台拿了一包槟榔,同时从口袋里掏出一张百元人民币递给收银员。
收银员接过钱并检查真伪没有问题后,正想找零时,男子又问收银员是否可以使用其朋友的身份证进行登记上网,同时把递给收银员的一百元钱要了回去,收银员也将槟榔拿了回来。
收银员仍然表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后才能上网。被收银员再次拒绝后,男子又拿起槟榔称要购买,并拿出一张一百元人民币进行付款,收银员接过这张一百元人民币检查后发现是一张假币。随后男子带着这张百元钞票匆忙离去。
民警看到该条视频后,立即将这段视频发布到工作微信群内,并通知街面警力巡逻过程中注意发现。
与此同时,城东派出所接到另一家网吧的报警,业主称在营业期间收到一张假币,并把当时的视频监控提供给了派出所民警,经查看,两段视频中的男子系同一人。
“有人在两家网吧连续使用假币,肯定是有备而来的。”民警表示。 上午9时许,街面巡特警传来好消息,视频中的男子在车站东路附近被抓获,巡特警队员在其口袋中搜出了一张百元假币。
经审查,男子邢某(38岁,河南潢川人)3月30日下午5时许来到长兴,专门选择网吧进行作案。目前,邢某因持有、使用假币被长兴警方行政拘留13日。
▲邢某接受询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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