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15 一个属于消费者的日子 为了让消费者进一步了解 相关维权知识及合法权益 2017年度织里五大消费维权案例
01新铺墙面砖碎裂商家推诿不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陈女士和沈女士同时到织里消保分会投诉,称两家在织里一号家居世博园内同一家瓷砖专卖店内购置的同一品牌型号瓷砖在墙体上铺设不久后就出现大面积碎裂。消费者认为该批墙体瓷砖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向织里消保分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网络配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织里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即刻前往投诉人家中墙体瓷砖状况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并及时召集商家及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围绕“商家出工出料重新更换”和“赔偿损失一次性解决”两个主方向协商了多种解决方案。经多次调解,商家与消费者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付给消费者各24000元(包括购买瓷砖的费用、施工费、附件损坏及水泥砂石等费用)。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列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汽车交车一拖再拖订金分文不退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日,马先生在织里一家汽贸公司看中一款奥迪汽车,于当日付订金5000元。汽贸公司承诺8月10日交付车辆。到了交车的日子,商家告知马先生8月20日再来提车。可到了第二次约定的提车日,车辆仍未能交付,马先生要求退还订金。可商家表示正在等待到货,不能退订金。马先生表示对商家失去信心,坚决要求退还订金。双方协商无果,马先生遂向织里消保分会投诉。 △网络配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织里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真相,原来该款汽车现阶段供不应求,而销售商又不想失去这笔到手生意,所以找借口一拖再拖。后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合理,同意退还马先生订金,并赔偿500元损失费。 案列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及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网购商品无偿退货举证责任不可颠倒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张女士在某电器官方旗舰店以6999元的价格网购了某品牌立式空调一台,湖州某电器销售部负责送货安装。岂料该空调在使用第三天便出现声响异常、制冷效果差等情况,张女士到该销售部反映要求进行处理。销售部派人多次维修调试后,问题仍未解决,杜女士要求退换,但销售部称其只负责送货安装,退换货需要找网络商户。杜女士通过网络办理了退货手续,商户告知与销售部联系即可退款,但找到该销售部后被告知要进行退换,须证明产品确有质量问题。杜女士因此与销售部产生纠纷。 △网络配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织里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在向销售部认真宣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网购商品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等规定以及耐用商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规定后,要求该销售部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杜女士办理退货退款手续。该销售部于当日便拉回问题空调并全额退还货款。 案列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张女士收到空调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应该及时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张女士有权要求电商无条件退货。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证明产品有无质量问题的诉求不合理,应由销售商承担该空调质量问题举证责任。 4手机频繁故障 销售商推卸责任 案情简介 施先生于2017年5月3日在织里某一手机卖场内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使用后发现该手机频繁关机并出现无法充电情况。销售商将该手机2次送厂检验,结果均为无故障。施先生要求换新机,销售商则称跟他们没有关系,要消费者直接去找生产厂家公司。 △网络配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织里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向销售商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换货相关规定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三包”规定,经调解,商家更换了同品牌型号的新机并对施先生进行了道歉。 案列评析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在“三包”期内出现非正常关机的情况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销售者在承担了更换义务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此,更换的直接义务是销售商,销售商不应以任何藉口推诿。 5警示标志不可少安全保障是义务 案情简介 刘先生于2017年8月9日入住织里某宾馆,由于身材较高加之楼道内光线昏暗,在步行上下楼梯过程中,前额不幸磕碰到前方障碍护板,去医院治疗花费1500余元。其向该宾馆主张支付医疗费的同时要求赔偿2000元,但宾馆只愿承担医疗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刘先生进行了投诉。 △网络配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工作人员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查看,发现该楼梯间狭窄昏暗,前后上下间距均较小,此外刘先生磕碰的护板处未张贴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作人员认为宾馆方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调解,宾馆向刘先生支付全额医疗费的同时赔偿1000元。 案列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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