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织南派出所接到多名车主报警称:“其停在庆丰西路、织里中路等路段的多辆汽车的反光镜遭“黑手”,不同程度损坏。”警情就是命令,接警后织里警方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经过现场勘查,办案民警初步认定此案无侵财目的。随后,办案民警通过调取沿街的视频资料,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影像信息,在掌握其活动轨迹后,遂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蹲守。几小时后,织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将该名嫌疑人龚某抓获。
经查:7月18日晚上19时许,龚某因酒后滋事,将停于庆丰西路与织里中路岔口和织里中路的三辆轿车,采用 “手掰”的手段将轿车一侧的反光镜掰断,后又窜至织里北路将停于的一辆轿车一侧的反光镜镜片进行损毁。
现嫌疑人龚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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